学校规章制度

梧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梧州学院 发布日期:2025-10-28

梧院财〔2024〕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参照《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在梧州市城区及其部分乡镇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不得报销差旅费。其中:

到龙圩区广平镇、新地镇、大坡镇的公务活动可认定为出差,按以下补助标准执行:

1.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2.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3.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确因公务活动发生住宿费用的,参照县级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

第四条 出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填写《梧州学院出差审批表》,履行出差审批程序或提供其负责人同意出差的相关材料。若本人使用其他单位、部门或科研项目的经费安排出差的,应取得其负责人的审批同意。

(一)学校领导出差,按照各自分工分别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党委书记、校长出差,交叉审批。

(二)各党政群团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党组织书记、二级学院院长(含主持工作副职)出差,按照外出事由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部门)中层副职干部出差,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各单位(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出差,由所在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

(五)多部门联合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经费由牵头部门统一支出的,原则上由牵头部门履行出差报批手续。

第五条 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及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人员范围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1.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 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1.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 正高级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 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一)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选择乘坐飞机出行,应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如从其他渠道购买机票,必须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且应当保留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下载的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所购票价低于购票时点政府采购优惠票价。

第九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紧急、情况特殊且交通不便,确需租赁车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市内租车,应到学校定点租车公司进行租赁,并填写《梧州学院公务用车审批表》,履行差旅审批程序。租车出差人员凭出租方开具或税务局代开的车辆出租发票以及租车服务结算单据实报销。

(二)在市外租车时,需填写《梧州学院公务用车审批表》,履行差旅审批程序。租车出差人员可凭出租方开具或税务局代开的车辆出租发票以及租车服务结算单或合同协议据实报销。

(三)若涉及学生租车用于实习、三下乡、比赛、采风等活动的,经二级部门审批,凭租方开具或税务局代开的车辆出租发票以及租车服务结算清单或合同协议据实报销。

租赁车辆出差期间不计发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条 因公出差发生的订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报销退票费、改签费时需填写《梧州学院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出差住宿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酒店住宿。学生出差,酒店住宿原则上不安排住单间,若住宿学生涉及男女不同性别等特殊情况时可安排住单间,执行“其他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应当享受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出差西藏、新疆、青海每人每天补助120元,出差其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外派工作、选送学习补助费用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参加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的工作人员,其补助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在外工作期间,区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区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不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

(三)选派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期间,相关补助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驻村工作补助标准的通知》(桂组通字〔2018〕39号)执行。

(四)选派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期间,每月往返的差旅费包含公共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村际交通费。其中,公共交通费参照梧州市与定点帮扶村所在乡镇的车程和县际交通费用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和村际交通费按每人180元/次。

(五)选派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期间,在蒙山县内其他差旅费补助按照《中共蒙山县委办公室 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内下乡差旅费补助标准的通知》(蒙办发〔2016〕36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选调(抽调)到外单位挂职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标准,参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桂财行〔2014〕89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易地交流干部和挂职干部相关补助费用标准,参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文件的通知》(厅发〔2019〕67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临时因公被安排出差的,其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照该单位规定报销;在途期间若因故无住宿费发生,可根据相关通知及审批文件等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业务关联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受邀参加市外的讲座、研学活动,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其他单位负担的,不计发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费用报销

(一)出差人员应按批准的人员、时间、地点、交通工具出差,如有变更,需填写《梧州学院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方可报销差旅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用凭据报销。出租车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费发票应注明具体住宿天数、单价等基本信息;若无具体住宿天数、单价,应由宾馆提供入住清单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四)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五)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六)项目组校外成员,可按照本办法报销差旅费用(含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须提供项目成员组名单。

(七)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参加会议、培训、调研,须提供会议、培训通知或调研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计发差旅补助。

(八)因乘坐顺风车而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凭据的,须填写《梧州学院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说明行程,可报销住宿费,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不计发交通补助。

(九)机票上未注明乘机人及行程的,须提供登机牌或订票支付信息,否则不予报销机票款。

(十)丢失机票、车票、船票等交通工具票据的,须填写《梧州学院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时提供订(购)票支付信息,方可报销。

(十一)丢失住宿票的,应当取得原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机票或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一)住宿费、机票、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对公转账两种方式结算。

(二)出差当天往返的,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报销时需提供单位派车证明;因公务回程不跟车返回的,须填写《梧州学院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说明原因,凭车票报销;因私回程不跟车返回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和补助。

(四)开展野外调查、社会调查、工程现场调查、学生实习、项目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科研基地、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填写《梧州学院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五)参加会议所支付的会务(资料)费及参加短期培训的培训费必须随同差旅费一同报销,报销时须附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等。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且由举办单位承担或由参加者付费后回学校报销的,食宿费凭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会议、培训期间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举办单位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超过十五天的,从第十六天起,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10元包干使用,须填写《梧州学院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提供对方单位邀请函或调研证明等原件材料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严格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交流及访问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报销受邀请人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住宿费,接待餐费按照《梧州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报销,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

(二)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并明确承担差旅费用的,报销受邀请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使用非科研经费外出参加研学、实习或者开会,应当选择经济便捷安全的交通工具,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如出差期间无住宿费发票,凭《梧州学院学生差旅费无住宿费报销审批表》及交通费发票报销,不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学生使用科研经费外出参加研学或开会,依据《梧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不再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提供的报销凭据必须真实有效。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较重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内各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区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表

3.梧州学院特殊事项报销审批表

4.梧州学院学生差旅费无住宿费报销审批表